Mark L. Farber CPA PC 专门从事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的税务工作。对于大多数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分支机构不被视为独立实体,相反,美国对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国际银行的应税收入征税,这些收入与美国贸易或业务的行为有效相关.因此,《国内税收法典》和《财政部条例》中有许多条款对国际银行的美国分行或代理机构的纳税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在具体影响国际银行税收的守则和条例的各种条款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财政部条例》第 1.882-5 条,该条规定了确定国际银行可归因于其美国贸易或业务的可扣除利息费用。我们还咨询和管理分行利润税和分行级利息税的合规性,有效地将国际银行的美国分行视为单独的实体,并将总行费用分配给美国贸易或业务。我们还理解,如果美国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则可以利用所得税条约来提供税收优惠。
我们在与国际银行合作确定广泛的金融产品以确定其有效连接状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曾代表国际银行处理与国税局和众多州税务机关之间的有效关联问题。我们还可以就与交易税务状况有关的合规问题向银行提供建议,因为该问题不仅会影响交易的应税性,还会影响众多税务信息报告要求。